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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楼宇物业)
2016-04-05 16:59 zwc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楼宇物业)

为了进一步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使学院各楼宇的物业管理成为高等院校的物业典范,通过专业化、科学化、全方位的物业管理服务, 改善和提高学生的学习环境、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为院校的全方位发展提供更好的基础服务。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订一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一)楼宇:16号教学楼、办公楼卫生间保洁及门卫管理。

(二)校内垃圾清运:111号学生公寓楼,15号教学楼、6号综合楼、办公楼;台上:所有道路周边;台下:体育训练中心、123号餐厅、实训基地、新建田径运动场及其周边区域。

(三)9号学生公寓楼南公共卫生间。

(四)学院图书馆2-6层卫生间保洁、门卫管理员及垃圾清运。

(五)十号公寓楼一至三层卫生间保洁、门卫管理员。

(六)十二号公寓楼垃圾清运。

二、 楼宇的日常管理事项及服务标准

(一)安全管理: 

1.乙方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员工做到文明礼貌、谈吐文雅、遵章守约、衣冠整洁、举止大方、动作雅观、称呼得当。

     2、乙方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编排管理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表,主管人员联系方式报甲方登记,以备紧急事件联系,24小时值班不因双休与节假日而中断,保障楼宇楼内公共设施完好,保持楼宇内的良好治安环境。

3、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同学作息制度、出入检查、来访登记等进行管理工作。

      4、对楼宇内的供水系统、供电、照明设施、门、窗、锁等进行监管维护,达到所有设备随时可以启动,并保持良好的性能。


5、有专人负责,每天定时巡视,按时锁闭楼宇门,查看是否有闲杂人员进入楼宇,协助保卫处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二)卫生管理(各楼宇卫生间、一楼大厅及楼外3米以内公共区域)

公共卫生间洁具无明显污渍和乱刻乱画、无跑冒滴漏、渗漏现象,无堵塞,保持排水通畅。卫生间的清洁主要工作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隔板(隔墙)、卫生洁具及其他室内设施的清洁等,分为每日常规清洁和周期性大清洁两种。配合甲方爱卫会检查和临时性工作的安排,每日常规清洁的次数根据具体人流量和物业管理规范标准要求而定。  

(1)卫生间的清洁、保洁标准

1.地面清洁:无痰迹、纸屑、烟蒂、污渍、积水等各种杂物及废弃物;

2.墙面清洁:目视墙壁干净,无蛛网、污渍、痰迹、无乱涂乱画;

3.室内清洁:保持空气流通,基本无臭、异味、无蛆、蟑螂、老鼠、苍蝇、少蚊子、无粪便溢出、乱涂乱画;

4. 便池、小便池等卫生洁具洁净无黄渍、无异物;

5.天花板、隔板、墙角、门窗、玻璃、灯具等目视无灰尘、蜘蛛网;

   6.纸篓及其周围地面保持干净,无明显污垢;

7.面盆、洗手池、洗拖布池等保持无积水、无污渍灰尘及杂物堆积;

8.卫生间标识牌、开关牌等保持干净;

9.门帘要及时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10. 卫生工具摆放合乎要求,保持干净整齐,卫生间门口保持清洁,无积水、杂物堆积;

(三)垃圾清运管理

要求乙方工作人员每天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清理所管辖范围内垃圾,不得无故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工作;

按照甲方的物业管理规范要求收集垃圾并及时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集中存放;

在清运垃圾过程中保持垃圾无乱飞、乱掉现象,保持周边卫生整洁;

如遇特殊情况,要积极配合甲方所安排的临时性物业管理工作;

统一外运;结合具体实际,乙方负责垃圾箱及周边卫生的保洁,确保整体干净整洁,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垃圾的清运工作;

通讯畅通;确保随时能够联系到人,不得无故推辞或延误垃圾的及时清运;

7、遇到特殊时期或阶段以及甲方的大型活动,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和相应部门的安排;

8、 乙方工作人员在清运垃圾时必须保护物业管理所相对应垃圾桶、水电等相关设施、设备,不得无故破坏或造成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寿命的减短,由于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清运过程中要注意车辆人员的安全,若因乙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10、春、夏天做好卫生工作垃圾清运后要及时消毒蚊子苍蝇不乱飞,确保安全卫生。

(四)设施设备保修

对管理范围之内各楼宇的水、电、暖及相关设施及设备进行及时检查。内、外墙饰面有无大面积松动、脱落、漏水现象;屋面排水是否畅通,地面砖是否平整完好;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安装是否牢固、堵塞;接口是否严密,不渗漏;天花板有无大面积掉损、错位、开裂、剥落现象。如果发现以上异常情况,要及时联系甲方物业管理部门,以及时解决,保证楼宇正常使用。

若因楼宇管理员自身原因导致学院设施或设备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楼宇管理员或三门峡中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三、本办法有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以学院相关规定为准。

 

                                       总务处

                               O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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